11月21日,平乐县法院二塘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案件双方岁数加起来有一百一十多岁,子女都已长大成年,原告蒙晴还要要求与被告刘宇离婚。最终,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协议离婚,原告与被告好聚好散。
原告蒙晴与被告刘宇于1981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,恋爱后于1982年2月登记结婚。婚后于1983年8月生育儿子,1985年8月生育大女儿,于1987年2月生育小女儿。现在女儿已经出嫁,儿子一直未结婚。自从有了小孩后,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被告因为儿子还未成家,家庭经济困难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。原告认为被告一直不顾家,不给于经济费用,原告于2015年起诉离婚,被告收到材料后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,原告看在儿子一直未成家的情形下给被告一次机会,原告于是撤诉。原告撤诉后,双方夫妻感情仍没有和好,原告起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,夫妻共同财产钢混水泥结构房屋一座归被告所有。
法院将相关材料送达给了被告。开庭前,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调解上,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了解到原告的意见后,认为即使自己不离婚也难以挽回原告的心思,因为原告上次起诉时原告已经给了原告一次机会了,被告没有把握住,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说明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了感情。被告想后于是同意与原告离婚。
最终,经过法院的调解,原告蒙晴与被告刘宇离婚,婚姻期间共同财产钢混水泥结构房屋一座归被告刘宇所有。